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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大规模拆除户外广告普遍行政违法

    2016年5月16日,浙江省诸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7月8日至7月13日对诸暨画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画龙公司”)65个灯箱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被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违法。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但此案并非孤例,还有很多广告公司也在状告诸暨市城管局的行政拆除行为时获得胜诉,诸暨市大规模拆除户外广告的行为被法院多次认定行政违法。

    2007年4月26日,画龙公司向诸暨市建设局申请在艮塔路南侧人行道、艮塔东路两侧人行道共设置灯箱65个,建设局经过受理申请、现场踏勘后同意审批,明确设置时间为2007年5月15日到2008年5月14日,期满后再提出申请,并做出了行政许可决定书。2007年5月11日,画龙公司又向建设局申请艮塔路与艮塔东路道路挖掘申请,也得到了建设局准许。之后,2009年、2010年、2011年、2013年,画龙公司一直向建设局、城管局缴纳户外广告灯箱全年占道费用5000元至15000元不等,也一直正常使用本公司的户外灯箱广告。

    2015年6月16日,诸暨市城管局向画龙公司发出《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认定画龙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艮塔路南侧安装灯箱设施,违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画龙公司在五日内自行拆除。6月25日,画龙公司的28处广告牌被拆除。7月8日到13日,65个灯箱被拆除。7月7日,画龙公司向诸暨市城管局提出行政复议,但未收到任何回复,也未能阻止其灯箱被强行拆除。

    诸暨市城管局认为,画龙公司在2013年向城管局交纳过户外广告占道费用,客观上可以认定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延续至2014年6月30日。期满后,画龙公司未向城管局缴纳上述广告占道费用,可以认定其户外广告灯箱未经审批,且违反了市容管理条例。这一点,也得到了法院的判决认可。

    但画龙公司负责人宣暨杰告诉本社记者,广告占道费用一直是建设局或城管局主动来收的,2015年一直不来收,广告公司搞不清是怎么回事,稀里糊涂就被认定为广告灯箱未经审批。2007年的时候,诸暨市政府积极倡导“美化诸暨、亮化诸暨”,极力鼓动民营广告企业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投资设立户外广告,画龙公司是响应政府号召来投资设立广告灯箱的,之后每年都按规定缴费,一直是合法经营,怎么现在政府突然翻脸,就说它们是违法设立的呢?

    更令宣暨杰想不通的是,在画龙公司向城管局提出行政复议后,城管局根本不理睬行政复议申请,而径行拆除了公司的灯箱广告。正如判决书所言,合法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原则,应首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数名催告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还要送到当事人,并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强制拆除。本案中,诸暨市城管局置这么多行政程序于不顾,说拆就拆,法治观念非常淡漠,行政作风相当野蛮。

    这一野蛮行为,给画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灯箱定金损失、违约金损失、未履行合同实际投入损失、逾期利益等共计315万元。而法院判决没有计算间接损失,只判决城管局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5万余元。如此低的违法成本,有可能会放纵政府的野蛮行政行为。

    画龙公司的损失绝非个案,记者到当地实际调查采访得知,2014年10月前,诸暨市高速公路清理的高炮广告在890只左右,每只单价10万至30万元,每年总共缴费二三百万元。由于诸暨市政府没有一个审批高速公路广告的机构,广告公司多是与高速公路旁的农田承包农民签订租赁合同并设立高炮广告,设立时政府部门也未加阻止,这些高炮广告每年都向政府部门交费。突然有一天,这些高炮广告被全部认定违法,并由很多村委会组织拆除。村委会有什么权利拆除户外广告?只是因为政府部门没有权利拆除,所以就委托给村委会来拆除,也是行政违法行为。

    而2015年六七月间,市政府对诸暨城区的户外广告也进行了大规模清理,作为与画龙公司的户外广告被清除的情况大同小异,基本上就是发出一纸违法通知后,不容行政相对人复议和申辩,就径行予以拆除。被拆除的各种户外广告近万处,涉及业主600多户,其中广告企业50多家。这些广告牌或广告灯箱,便宜的几千元,贵的几十万元,给涉事业主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大多数业主忍气吞声,只有少数损失较大的业主不得已提起诉讼,一般都可以胜诉,但获得的赔偿寥寥,与实际损失相差悬殊。这样一来,今后政府的行政行为还可以肆无忌惮地破坏程序,并不担心事后受到法律追究。